各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qū)土地管理局: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2號)精神,為嚴格保護耕地,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 2022年7月2日
(主動公開)
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2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臨時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本省范圍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
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第四條??臨時用地應當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jié)約集約用地、嚴格土地復墾、依法合理補償的原則。
??
第二章?? 使用范圍、選址要求和期限
??
第五條??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y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以及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和后勤設施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yè)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六條??臨時用地選址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yōu)質耕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9〕1號)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
第三章??臨時用地審批
??
第八條??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由設區(qū)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
第九條??使用臨時用地一般應當按批準權限向臨時用地所在地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使用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向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臨時用地在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的,在申請臨時用地時可一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fā)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yè)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第十一條??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探礦權許可證或者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核準文件等;
(四)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五)臨時用地在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的,具備條件的可同時提交臨時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申請材料、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申請材料;
(六)臨時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經營國有農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權人、經營權人同意的材料;
(七)標注臨時用地位置和范圍的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電子坐標文件(2000系);
(八)土地權屬材料;
(九)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條??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受理申請的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應征得承包權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經營國有農用地的,應征得經營權人同意。臨時用地申請范圍涉及其它管控區(qū)域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與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金額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的編制及論證、審核應當依據有關土地復墾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進行。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十四條??對臨時用地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臨時用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五條??臨時用地批準后,臨時用地申請人作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依據土地復墾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將復墾所需資金預存入銀行“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皩iT賬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申請人憑復墾費用預存憑證、“臨時用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文件。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核發(fā)批復時,應同步推送同級稅務部門。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由臨時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完稅手續(xù)。
第十七條??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
第四章??臨時用地恢復
??
第十八條??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新增耕地可納入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第十九條??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批準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對于符合辦理延期復墾條件的臨時用地,在臨時使用土地面積不擴大、位置不調整、用途不改變、土地復墾要求無變化的前提下,可以簡化審批要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臨時用地復墾完成后,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及時將臨時用地歸還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臨時用地的復墾、驗收標準和程序嚴格按土地復墾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五章??臨時用地監(jiān)管
??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臨時用地監(jiān)管。受理臨時用地申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傳至自然資源部建立的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號,并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并根據復墾進展情況,及時更新系統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托“一張圖”綜合監(jiān)管平臺,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中,結合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的批準文件、合同、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等,核實臨時用地的批準、復墾情況。
第二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抽查一次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
第二十五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度統計全省各縣(市、區(qū))范圍內臨時用地復墾情況,對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guī)模達到應復墾規(guī)模20%以上的縣(市、區(qū)),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根據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第二十六條??對違法違規(guī)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等行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嚴肅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監(jiān)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guī)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和監(jiān)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規(guī)定的,依法依規(guī)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
第六章??附則
??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條??各市、縣(市、區(qū))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